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均应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复印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包括如下 (1)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着权益变动、附注或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2)缴纳税收的凭据,所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谈判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谈判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供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谈判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提供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谈判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 1)若谈判响应供应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表动表。 2)若谈判响应供应商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谈判响应供应商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谈判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有效复印件,谈判代表在谈判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