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转让方承诺所委托转让的资产权属不存在任何瑕疵,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转让方相关的标的转让委托权限已经由主管部门做出了相关的授权,并经过有效内部决策,不存在委托无效的情况;转让方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及备查文件。转让方在挂牌公告截止前,协助意向受让方查看标的现状,做好标的现场展示工作。现场踏勘联系转让方:夏经理,电话:19961978119。
3.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 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手续时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标的交割、拆除及运输过程中所涉及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6.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在签订《余量土石料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徐价费〔2017〕195号)标准,以成交单价与50万吨数量的乘积作为成交价格为计费金额,向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如下:
| 序号
| 计费金额
(成交金额)分档
| 按协议方式交易(每笔)
| 按竞价方式交易(在协议方式收费基础上加收)
| | 基础价
(底价)部分
| 溢价部分
|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3000元
| 0.8%
| 0.6%
| | 2
| 101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 0.2%
| | 3
| 501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0.16%
| | 4
| 2001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12%
| | 5
| 5001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0.08%
| | 6
| 10001万元至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
| 0.06%
| 0.6%
| | 7
| 50001万元及以上
| 0.04%
| 0.4%
|
说明:以上收费方式为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累进收费
交易服务费须交纳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408010100100969150
7.其他:
(1)转让方有权在竞买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中止或终止转让,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
(2)本次转让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含税价格,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3)本次转让价为土石料(废弃渣土、碎石料混合料),不得分开转让。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至施工现场踏勘标的物,转让方和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对该标的物的质量负责,不承担任何质量的保证责任。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根据工期进度,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指定位置及要求装车,无条件接收。
(5)转让方对竞买标的数量、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转让方提供的资产情况介绍资料、清单、图录、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对于标的状况之描述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6)意向受让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查看公开展示的标的,充分了解确认标的的数量、状况、品质、瑕疵,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知晓并认可标的的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8.标的物交付及清运要求:
(1)受让方实际进场日期及清运地点以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2)本次清运需配合高铁站区部队周边地块土地平整工程进度,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3)工期:按徐州市经开区高铁站区部队周边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实际序时进度计算。
(4)结算:以徐州市经开区高铁站区部队周边地块土地平整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依据,以实际过磅外运量为最终结算依据,土石料货款结算多退少补,但如果土石料实际外运量超过转让总量的10%要立即停止外运。
(5)受让方自行处理全部外运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外运点的各项手续的协调和办理、临时配套设备设施建设、防尘网苫盖、雾炮空气降尘、车辆冲洗、道路冲洗保洁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现场停工或部分停工或造成损失的,转让方视情节轻重有权从剩余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款项。
(6)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及时提货,提货时应自备装卸设备和运输车辆并自行装车,如未按转让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取约定的土石料,应以实际逾期天数,每日按货物总价的2%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数超过7天,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公开转让,安排其他公司进驻徐州市经开区高铁站区部队周边地块土地平整项目运输土石料。
(7)受让方须全部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税费、人工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处理回收利用费、因处置过程导致的安全环保罚款等)。
9.风险: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不能立即进场清运而带来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当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进场清运时,无论土石料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成交时的包干价格足额清运,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买前应携专业人员对标的余量土石料的数量、其石料和渣土的含量、土石料含量比率等进行测算核验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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