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资评估公司出具的黑正大阳光评报字[2025]第033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意向承租方须实地勘察标的,自行调查判断标的的具体详情,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4、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5、本次出租的1个标的(详见出租明细)出租年限为10年,则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7、出租方应当在承租方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天内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 8、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9、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0、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涉及房产相关设施(水电、燃气、电梯等)的安装、维修、更换等发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1、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房产有无房产证详见出租明细。 12、相关事宜,以承租方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13、成交后以两个月的租金为押金,在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将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 14、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缴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6、租期10年,第一年至第三年年租金为本次公告的成交年租金,出租方每3年评估一次,如新评估年租金大于成交年租金*(1+5%),则按新评估年租金作为新的年租金,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新评估年租金小于或等于成交年租金*(1+5%),则按照原成交年租金继续执行。每三年须评估的年份为第4年、第7年、第10年,第5年和第6年的年租金按照第4年年租金执行,第8年和第9年年租金按照第7年年租金执行。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电梯费、变压器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7、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18、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19、本标的已建成时间较长,现房屋整体状况较差:外墙体部分破损脱落室内装修状况较差,有漏水情况,多处墙皮脱落、发霉;照明、上下水等设施有损坏部分需要维护,无供暖设施。
20、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全面、细致地了解标的实际状况,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有附件内容。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已充分知悉并完全认可标的存在的全部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与标的瑕疵等相关的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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