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报名前,应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独立的、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产权信息、当前租赁状况等,并应全面、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招租公告、竞价须知、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提供)等交易文件。承租方理解并确认,其基于自身调查了解所做出的租赁决策及后续履约行为,均系独立判断的结果。因承租方未进行充分核查或理解偏差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标的承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查验、知悉了解并无条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意向承租人明确承诺,在成为承租人后不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付、扣减租金/费用,或要求出租方(或招租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签约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及深圳联交所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且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再行招租,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4.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联交所报名、竞价、成交等交易环节中通过意向承租申请书、竞价须知、租赁合同等书面文件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招租底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的; (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低于招租底价,或未按招租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8)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5.招租交易机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本次招租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出租方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标的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租方保证标的是指招租人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标的。因标的的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相关标的纠纷、出租方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 6.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充分知悉车辆现状,并全面了解车辆招租的其他信息。 7.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 8.若遇政府征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政府征收等情形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晴 15931625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