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长沙县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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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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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长沙县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6-01-16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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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等规定,现就《长沙县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于2026年2月18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31-84010149
联系邮箱:1814384661@
附件1:长沙县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6日
附件1
长沙县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境内重点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
浏阳河、捞刀河、白沙河长沙县段及三叉河、金井河、麻林河、浔龙河、双江口河、榨山港全河段。
二、禁止事项
(一)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三)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禁止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六)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外,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
2.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
3.不得在禁捕水域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
三、监管执法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以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禁捕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县城管局,县林业事务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三)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渔水域内的各项规定。如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或当地政府(街道)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行政执法局0731-85252110;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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