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管理,保障各项业务经办工作合法合规开展,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将启用新印章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印章信息
1.启用“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6109020218976)”,原“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章(6109020006426)”同时作废。
2.启用“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6109020218977)”,原“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章(6109020006426)”同时作废。
3.启用“汉滨区工伤失业保险业务专用章(6109020218978)”,原“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工伤失业保险业务章(6109020006426)”同时作废。
二、启用时间
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2026年1月21日。
三、相关说明
1.新印章启用后,所有以我中心名义出具的公文、函件、合同、证明等各类文书,一律使用新印章,原印章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印章自作废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作废印章签订的各类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我中心均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请各有关单位、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知悉并相互转告,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单位: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联系电话:0915-3207106;
联系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御公馆2号楼5层。
特此公告。
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