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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乌江彭水枢纽通航设施扩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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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市级】乌江彭水枢纽通航设施扩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
| 所属地区: |
重庆 |
发布时间: |
2026-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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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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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彭水枢纽通航设施扩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2026-01-22 20】
中
乌江彭水枢纽通航设施扩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乌江彭水枢纽通航设施扩能工程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的重点项目并纳入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发包人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彭水县。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乌江彭水水电站位于黔渝交界处的重庆市彭水县万足镇境内,下距彭水县城11km,是乌江规划梯级开发自下而上的第三级,其上游梯级为沙沱枢纽,下游梯级为银盘枢纽。现有通航建筑物为“上游船闸+中间渠道+下游垂直升船机”方案,船闸有效尺度为62×12×3m,升船机有效尺度为59×11.4×2.5m,最大通行500t级船舶,于2009年建成,年单向通过能力为255万吨。
新建二线通航建筑物拟按内河Ⅲ级船闸扩能升级改造,通行1000t级货船,工可阶段目前推荐方案采用“上游一级船闸(有效尺度为190×23×4.7m)+中间渠道(双洞双向通航隧道,单洞隧道建筑限界净宽约18m,长约2.2km)+下游一级船闸(有效尺度为190×23×4.7m)”方案,总水头81.6m,初定平分水头,每级船闸水头均为40.8m,可常年通行1000t级船舶,年单向通过能力可达1000万吨,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83亿元,其中建安费约67亿元。
2.3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约9000万元。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乌江彭水枢纽通航设施扩能工程的工程勘察及地形图测绘、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BIM模型等信息化服务、专题研究项目(包括四个专题研究:1.船闸、引航道施工技术及深水围堰方案专题研究;2.高边坡安全稳定、开挖支护、智能治理关键技术专题研究;3.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长距离大断面通航隧道设计、施工关键技术及安全智能预警专题研究;4.高水头组合式船闸输水系统关键技术专题研究)、专题报告项目(包括三个专题报告:1.水土保持报告;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3.通航组织方案研究及通航安全评估)、科研成果产出(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期刊论文、SCI/EI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奖项等)、后续招标技术服务工作、设计后续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工作,并通过相关评审,完成相关验收,取得相关批复。
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投标人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送审稿。
2.6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
3.政府采购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3.1.1.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1.1.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项勘察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和水文地质勘察)甲级资质。
(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或③项设计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③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3.1.2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3.1.2.1和3.1.2.2项业绩要求:
3.1 2.1勘察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勘察业绩须同时满足下列(1)、(2)款要求:
(1)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500吨级(IV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勘察业绩。
(2)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单洞隧道建筑限界净宽不少于12m的隧道工程勘察业绩。
3.1.2.2 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设计业绩须同时满足下列(1)、(2)款要求:
(1)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500吨级(IV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设计服务业绩。
(2)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单洞隧道建筑限界净宽不少于12m的隧道工程设计业绩。
注:①若投标人提供的同一业绩同时满足勘察业绩中的(1)、(2)两款要求的,符合本项目的勘察业绩要求;若投标人提供的同一业绩同时满足设计业绩中的(1)、(2)两款要求的,符合本项目的设计业绩要求;若投标人提供的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以上勘察业绩要求和设计业绩要求的,符合本项目的勘察业绩和设计业绩要求。
②船闸工程包括船闸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以及包含船闸的枢纽或航道整治工程。若投标人提供的单位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接受包含船闸的枢纽工程或包含船闸的整治工程的联合体业绩,投标人需独立承担船闸部分的勘察或设计业绩。
③隧道工程包括隧道新建或隧道改扩建工程,以及包含隧道的公路、市政道路等工程。隧道单洞隧道建筑限界净宽度不少于12m,公路隧道单洞3车道或双洞6车道满足该项要求。若投标人提供的单位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接受包含隧道的公路工程的联合体业绩,投标人需独立承担隧道部分的勘察或设计业绩。
④勘察业绩须至少包含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业绩须至少包含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
⑤全过程咨询、EPC总承包等业绩中,包含的勘察、设计内容符合上述要求且投标人独立承担的,视为合格业绩。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必须满足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2)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须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
(3)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并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若联合体分工内容为联合体一方负责勘察工作内容,一方负责设计工作内容,则分工勘察工作内容的单位应具备本招标文件规定1.4.1中“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项勘察资质之一”的勘察资质,分工设计工作内容的单位应具备本招标文件规定1.4.1中“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或③项设计资质之一”的设计资质。若联合体分工中联合体各方均具有设计工作内容,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本招标文件规定1.4.1中“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或③项设计资质之一”的设计资质。若联合体分工中联合体各方均具有勘察工作内容,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本招标文件规定1.4.1中“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①或②项勘察资质之一”的勘察资质。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6)联合体以联合体牵头单位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市场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导航栏“”页面中“市场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投标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6-01-26 10:00:00(北京时间)前。
4.3招标人应于2026-01-27 17:30:00(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澄清。
5.投标文件递交的内容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02-11 09:30,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商务大厦B座23楼
地址:
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幢
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人:
刘女士、李先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023-88734299
联系电话:
023-67107374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监督部门:
电话:
2026年01月22日
[50000120260121001060101].CQZF 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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