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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公开征集公告
公告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公开征集公告
所属地区:
广东
发布时间:
2026-01-23
详细内容:

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自身经营许可信息相关证明文件)。

2.在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通过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采购方)一家直属单位原主要负责人任期(2023年2月至2025年11月)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客观公正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充分揭示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隐患或管理漏洞,准确界定原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要求

1.审计内容要全面。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2.审计重点要突出。审计中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隐患或管理漏洞。

3.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审计中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与采购方审计监督部门沟通。

4.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5.审计结论要准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适当、充分取证,及时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定性要准确,审计意见要具可操作性,并形成书面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管理要求

1.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2.针对性:紧密结合项目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3.原则性: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4.保密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涉及采购方、被审计单位的数据或信息需加以保密,不得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四、商务需求

)项目服务期限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具体服务期限以合同为准)。

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限不少于48人天(1名现场审计人员工作1个工作日算1人天,包括审计现场服务人天和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编制人天),其中审计现场服务时限不少于39人天。

(二)服务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7600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响应供应商根据公告相关内容自行测算。

3.响应文件一式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

3)2023年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法定代表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最近一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同类业绩材料;

8)审计实施方案(包括服务方案、重难点分析、质量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9)其他与采购有关需提供的材料

(四)人员要求

派出3名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审计,其中至少1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派出审计人员需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相关职称证书

响应材料中的派出审计人员需全程参加本项目审计工作,中标后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擅自中途更换。

(五)其他要求

采购方不负责派出审计人员所需食宿、交通等费用。

公告期限

2026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9日。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请响应供应商于2026年1月29日18点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29室。

七、联系人及方式

人:郑女士

联系方式:0755-88123086/88123079

附件:1.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警示条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


附件1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采购人


项目名称


投标(响应)供应商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序号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

关系单位

缴纳社会

保险单位

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2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3

项目负责人





4

主要技术人员





5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序号

关联关系类型

关联主体名称

备注

1

控股股东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2

管理关系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附件3

特别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1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4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

5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6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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