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制造商或经制造商唯一授权的代理商。 2.投标人须提供2023及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需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若投标人2025年成立(注册),则无需提供。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同时须提供所代理的制造商2023及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要求同上)。 3.质量保证能力 投标产品应采用新型干法旋窑(预分解窑)生产,其生产厂家应具有有效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及旋窑生产线,投标产品生产厂家还须具备低碱水泥(碱含量≤0.60%)生产能力;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具有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通过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包件内P.O42.5及以上各规格均需提供)。 4.供货业绩 投标产品(包件内P.O42.5及以上各规格)须具有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铁路、水利、公路、机场或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项目建设工程领域的水泥供货业绩(单份合同签订数量不少于3万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对应的供货合同、至少一张对应的供货发票及对应合同买方出具的履约证明,若通过代理商中标的需提供制造商与代理商的合同。 代理商投标的,代理商还须具有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铁路、水利、公路、机场或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项目建设工程领域的水泥(P.O42.5及以上各规格)供货业绩(单份合同签订数量不少于3万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对应的供货合同、至少一张对应的供货发票及对应合同买方出具的履约证明。 5.投标人(代理商投标的,包括其代理的制造商)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width="69" valign="center" contentScore="70">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潍烟铁路YTNSG-1标项目部拌合站 |